行业新闻
致力于弱电行业中高端产品与先进应用的倡导者
随着南宁市五象新区的发展日益加快,作为核心区之一的龙岗新区的变化也是日新月异。2014年开工建设,2016年9月竣工验收,2017年5月8日正式投入使用。新校区
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里仁为美,见贤思齐”的校训,紧紧围绕“让心灵美丽绽放”的办学理念扎实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打造本校特色的“仁美”教育品牌,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多年来,教职员工团结奋进、爱岗敬业;学生崇德明礼、勤奋好学。学校已形成崇德、明礼、合作、创新的校风,仁爱、博学、齐心、协力的教风,尊师、守纪、团结、向上的学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实现学校管理现代化、科学化、法治化。创建“舒适、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打造“邕宁领先,南宁一流”的品牌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小学;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龙亭路5号。
学校公共邮箱:pm4724721。第三条学校性质、隶属关系及学制。本校由南宁市邕宁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全日制小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义务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第四条招生对象与办学规模。学校面向邕宁区教育局当年划定的招生片区招生,招生对象为片区内适龄儿童及教育局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办学规模30个班。
第五条办学宗旨。本校的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落实素质教育,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使学生健康成长,学习愉快。第六条学校发展定位。本校立足于“立德树人”的教育根本任务,以提升办学品位、彰显办学特色为核心,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校园环境优美、书香氛围浓厚、文化底蕴丰厚、教育质量一流、内部管理民主高效”的“邕宁领先,南宁一流”的小学。
第七条办学特色。本校致力于建设和谐校园,彰显仁美教育的办学特色。依托“里仁为美,见贤思齐”的校训底蕴打造和谐校园文化。
(一)校徽以绿色为主颜色,绿色代表校园,代表健康,绿色是和平!绿色是环保!绿色是希望!
(三)两个人手拉手在书本中一起美丽绽放的图形,蕴含意会字“仁”和汉字“梁村”两个字的开头字母(LC),充分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互敬互爱,和谐发展的人文文化,也蕴含学校“里仁为美、见贤思齐”的校训和“让心灵美丽绽放”的办学理念。
第十条学校实行中共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梁村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四条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校办、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科研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校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少先队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九条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党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要求。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由党支部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支部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招生、考试、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及学校文化品牌等重要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人才引进、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及奖惩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四)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支部未设立党支部委员会,通过党员大会进行议事决策的,参照执行。
(五)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同)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六)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性。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等。
(一)拟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贯彻落实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三)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使用、校园文化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招生考试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及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等工作。
(六)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或终止。
(七)落实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及学校文化品牌等重要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九)学校一定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问题(具体额度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处理、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一)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党政办(党办)统筹,报党支部书记确定。经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提前列入党支部会议议题,如有特殊情况可视情延期。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校长确定。临时动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确需紧急上会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上会。
(二)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提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情况说明。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应由党政办(党办、校办)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三)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列入会议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涉及教职工职称评审、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四)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党支部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采取书记、校长沟通会或定期议事等形式,对拟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进行充分酝酿。党支部书记、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对方意见,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的,原则上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党支部书记兼任校长的,应当在会前就议题事项与有关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党支部书记和校长沟通可通过会议形式进行,会议不对事项进行决策,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由党政办(党办、校办)协调对接,视情邀请副校长、副书记、纪检委员等参加,书记、校长也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书记、校长原则上每周沟通不少于1次,对涉及学校突发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级交办重要事项等随时沟通会商。
(五)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应提前在相关领导之间沟通酝酿,一般应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所研究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加会议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并由会议主持人向与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会议组织和议事决策程序。
(一)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一般应当定期召开,形成会议制度。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1-2周召开1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党支部副书记或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为党支部班子成员,非中共党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是否列席会议由校长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四)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书记和校长应当同时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原则。议事的基本程序是: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就议题作汇报;列席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可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参加会议人员根据汇报说明,结合各自分工充分发表意见;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可进行表决。
(六)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七)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分为: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八)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会议讨论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九)如遇突发事件需要进行决策,但又无法及时召开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迅速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报告。
(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末位表态、作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时,相关行政班子成员应根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请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加强会议统筹管理,梳理规范会议流程,做好会议衔接转承和设计,视情应分则分、宜合则合,防止次序颠倒、内容错乱、互相替代。学校党政办(党办、校办)制定落实各类会议的组织和议事决策程序,提出合理化建议。学校党支部书记和校长由一人担任、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高度重合的,内容涉及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精神、通知通报有关情况、沟通征询有关事项、务虚研讨有关问题等,可视情合并召开。
(十二)党政办(党办、校办)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包括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及意见、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在形成会议记录的同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交会议主持人签发,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支部或行政班子成员通报。
(十三)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须建立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十四)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讨论通过的重大决定由校长颁布实施。
第三十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校长办、教导处、总务处、德育处、财务处、教研组、少先队、工会、女工委、关工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信息公开。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校内维权。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第三十三条管理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开展集体备课、评课、议课等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根本任务。第三十五条德育工作。学校德育立足于“立德树人”,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抓手,以培养“文明守信”的学生为德育目标,以活动体验为主要形式,着重培养学生内在的道德素养和外在的行为规范。
本校实行“争先评优”班级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洒扫应对”“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道德体验活动,引导学生形成道德认知,转化为道德行为,提升道德修养。
构建以党支部为引领,少先队、班主任、学科教师为主体的德育工作格局,依托道德讲堂、重大纪念日等平台,落实班队课堂教学活动,提高活动实效,发挥学科教学的德育渗透功能。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实施过程。
第三十六条课程建设与管理。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整合课程资源,开展国家课程校本化研究与应用,组织教师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校本课程。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育人功能,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本校的校本课程开发坚持“自主多元、个性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开发校本课程,本校教师是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的主体。学校重视校本课程的过程管理和评价,校本课程考核成绩计入学生素质报告册。
第三十七条教学改革。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一)主张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使学生轻松地学。课堂教学要努力营造轻松学习的氛围,积极探索有利于营造这种氛围的教学策略和技术。
(二)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课堂学习方式,使学生主动地学。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习方式的改变,不仅意味着主体地位在不断得到尊重,同时也为学生的主动学习提供了良好的途径。
(四)学校全面贯彻落实“五项管理”及“双减”政策要求,扎实推进课后服务提质增效,常态化开展教学常规检查,规范组织期末综合素质评价,严格落实国家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从严把好教学质量关。
第三十八条教学评价与评估。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常规检查、教学质量检查、质量监测及各学科的考察。
第五章教职工第三十九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四十条人事制度。学校根据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第四十一条教职工考核。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四十二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本校维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利。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九)参加上级各项评先评优活动。第四十三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四十四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一)学校切实关心教职工的生活,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职工在住房、职称、医疗、离退休等方面福利待遇的规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学校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同时,应当力所能及地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和分配原则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三)学校依据《教职工评优评先制度》等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四)努力完成国家规定的学习任务,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第四十八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南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第四十九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综合素质评定要真实记录学生在校期间道德品质、公民素质、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重点关注学生德育素养的发展过程。
第五十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提供资助。第七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一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的育人体系建设,凝聚教育合力。
学校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实践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二条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三条社区参与。学校依托村委,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村委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四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十六条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第五十七条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五十八条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十九条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第六十一条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第六十二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办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通过,报城区教育局核准,自邕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第六十三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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